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会按照以下步骤和要点进行审单:
确定审单标准: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相关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来确定审单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确保审核工作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单证一致性审核:将信用证条款与单据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格式、内容等方面都要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供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特定种类和份数的单据,开证行需确认收到的单据种类和份数齐全,且每份单据的内容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价格条款、付款方式等应与信用证一致,提单应符合信用证对装运港、目的港、货物运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单单一致性审核:审核不同单据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一致,避免出现矛盾或冲突。比如,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据上关于货物的描述、数量、金额、运输路线、唛头等信息应保持一致。以货物数量为例,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应与提单、装箱单等其他单据上的数量一致;运输路线方面,各单据显示的装运港、中转港(如有)、目的港等信息也应相互印证。
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虽然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不负有实质审查的责任,但仍需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检查单据是否有明显的伪造、变造痕迹,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单据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等是否合理。例如,提单的签发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应不晚于提单的签发日期等。
特殊条款审核:注意信用证中是否存在特殊条款或附加条件,并审核单据是否满足这些特殊要求。特殊条款可能涉及货物的特定包装要求、运输方式的限制、单据的特殊格式或内容等。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需采用特定的包装材料或包装方式,并要求在相关单据上注明,开证行则需审核单据是否对此进行了准确表述。
合理时间内完成审核:按照 UCP600 的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审单,一般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在这段时间内,开证行需、细致地完成上述各项审核工作,以确定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从而决定是否履行付款义务。
通过以上严谨的审单流程,开证行能够确保信用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贸易支付的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