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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分类和高度计算方法

            2024-05-08 07:48:30        842次浏览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按使用性质划分,建筑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1)住宅建发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科研化、医疗、交通、商业、服务、体育、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筑面积划分.高层民用建筑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对于住宅建筑,以 27 m 作为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 54 m 作为区分一类和二类的标准。对于公共建筑,以24 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公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

    商业服务网点:它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

    老年人照料设施:它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 )大于或等于 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口问照料设施。其他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例如,老年人学、老年活动巾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三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其防火要求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2.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性建筑,例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 即仓库 )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可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3.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包括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通常,将建筑高度大于 27 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 m 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统称为高层建筑,将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划分,建筑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泥合结构(砖混结构)、钢混凝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混合结构(钢混结构) 等。

    (1)木结构。木结构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砖木结构。砖木结构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例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的建筑。

    (3)砖混结构。砖混结构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例如,装配式大板、大模板、滑模等工业化方法建造的建筑,钢筋混凝土的高层、大跨、大空间结构的建筑。

    (5)钢结构。钢结构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例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的厂房。

    (6)钢混结构。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例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的骨架结构厂房。

    (7)其他结构。例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坡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否则按平屋面处理)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榆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即建筑高度H=H1+H2/2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凸出屋顶的瞪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 /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 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 m 的部分,可不计人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 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 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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